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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忻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学士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生,须在学位资格申请日期截止前向所在系(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各系(院)在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成人教育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教务部汇总各系(院)上报材料初审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并进行表决;

(四)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六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期教学过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四章申诉与复议

第七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业教师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按照《忻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系(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政〔2023〕107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