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学科

首页 > 学位学科 > 正文

忻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点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忻州师范学院硕单建设行动方案》,加强硕士学位点培育建设,以学科建设推进硕单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山西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二条对标《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标准,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全面实施“一流学科建设”“人才队伍提升”“科研团队培育”和“重大项目攀升”等四大工程,推进硕单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三条 一流学科建设工程

一流学科建设在“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和“2263”工作目标的指导下实行分层次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分为一流建设学科、一流培育学科、一流扶持学科3个层次。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一)一流学科的申报与遴选

1.一流学科申报遴选阶段不设申报条件。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单位与可建设的硕士学位点、学科对应一览表》,确定本单位拟建设的学科。

2.一流学科的遴选程序

(1)教学单位申报。各教学单位组织申报本单位拟申请评选的学科。除一流建设学科所在教学单位外,原则上每个教学单位参加遴选的学科至少为1个。

(2)材料报送。各教学单位须组织参加遴选的学科认真填写《忻州师范学院一流学科建设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报科研部。

(3)专家评审。科研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和评选。

(4)学校审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科研部提出意见,最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二)一流学科的建设任务

获批建设的一流学科,一个建设周期内必须在其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完成以下任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结合学校对学位点培育建设的部署安排,一流建设学科须达到相关学位点授权的必要条件;一流培育学科须对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中的量化指标,完成不少于80%的任务;一流扶持学科须对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中的量化指标,完成不少于50%的任务。

第四条 人才队伍提升工程

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两类。各教学单位设置1名学科带头人、2-3名青年学术带头人,以教学单位为单位进行遴选。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不能交叉重复兼任。

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三年遴选一次,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经费支持,采用“择优聘任、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遴选和管理。任期届满,自动解除,并开展新一轮的遴选工作。

(一)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遴选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无学术不端行为;

2.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省)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3.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能够完成一个聘期的工作;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5.青年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岁。

(二)学科带头人遴选的业务条件

近五年业绩与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二:1.理工科:

(1)主持1项到账经费3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承担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累计50万元及以上;

(3)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

(4)取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10万元及以上);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发表5篇本领域B2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6)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著作1部,且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本领域B2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2.文科(含艺术、体育):

(1)主持1项到账经费1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承担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累计30万元及以上;

(3)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

(4)取得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转化;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发表3篇本领域B2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6)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著作1部,且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领域B2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三)青年学术带头人遴选的业务条件

近五年业绩与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二:1.理工科:

(1)主持1项到账经费3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承担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累计30万元及以上;

(3)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4)取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5万元及以上);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发表3篇本领域B2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6)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著作1部,且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领域B2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2.文科(含艺术、体育):

(1)主持1项到账经费1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承担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累计20万元及以上;

(3)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4)取得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转化;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发表2篇本领域B2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6)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著作1部。

(四)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1.由符合基本遴选条件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青年学术带头人申报书》,并提供近五年相关科研成果支撑材料;

2.各教学单位对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和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及发展潜力的评定,择优推选,并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科研部;

3.科研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进入复审人员名单;

4.根据实际需要,由校内外资深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进入复审环节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建议名单;科研部将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向全校公示;

5.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拨付50%的经费,并按照规定任务进行考核。

(五)学科带头人聘期内的任务

1.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

完成学校要求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培养学术骨干2-3人,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团队。如果学科带头人还是其他研究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建设的研究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2.科学研究

须至少取得下列两项科研成果或1项标志性成果:

(1)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

(2)纵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3万元、文科(含艺术、体育)2万元;

(3)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30万元、文科(含艺术、体育)15万元;

(4)发表B2及以上学术论文3篇;或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著作1部,且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领域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5)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及以上鉴定、达到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1项;

(6)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或理工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10万元及以上),文科(含艺术、体育)取得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转化。

(六)青年学术带头人聘期内的任务

须至少取得下列两项科研成果或1项标志性成果:

1.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纵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2万元、文科(含艺术、体育)1万元;

3.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10万元、文科(含艺术、体育)5万元;

4.发表B2及以上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著作1部;

5.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或理工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5万元及以上),文科(含艺术、体育)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转化。

说明:标志性成果须按照《忻州师范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评价实施办法》(院政〔2023〕19号)认定,获奖成果为B2及以上、论文为A3及以上(2篇)、项目和咨询调研报告类为B1及以上、专业/课程/学科团队/平台建设类为B及以上、其余均为A类的成果。

(七)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的职责

1.学科带头人的职责

(1)能够前瞻性布局、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发展规划,完成学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教学单位主任(院长)做好本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报;

(2)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及时追踪该领域学术前沿问题,确保本学科各研究方向均能体现学科内涵,不断提升学科水平和彰显度;

(3)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推动本学科高端人才培育和团队建设,关注培养青年教师,提出本学科的人才引进需求并制定规划,参与所在教学单位引进高水平人才和潜力青年骨干,积极组织学科高端人才项目的推荐工作,促进学科队伍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方面的不断优化;

(4)搭建高水平学科平台,带领团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高水平科研项目和优秀科研成果申报,激励本学科教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及其他代表性的科研成果;

(5)促进科教协同育人,开展学科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推进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课程建设、研究生培养环节监控等工作,并在教育教学方面能有所创新;

(6)营造学术氛围,组织参与本学科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高水平学术论坛,形成追求卓越、创新、贡献的学科文化;

(7)完成教学单位主任(院长)交办的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2.青年学术带头人的职责

(1)掌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等,协助教学单位主任(院长)和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以及学位授权点的申报等工作;

(2)负责所在研究方向的学术梯队建设工作,根据教师研究基础、研究兴趣以及学术方向建立学术团队;

(3)带领学术团队深入开展有特色的研究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并指导本学术团队成员申报各级各类课题,以团队的方式承接各级各类课题;

(4)组织本研究方向团队开展学术活动,每年举办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5)为所在学科推荐并引进优秀人才,指导1-2名青年教师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6)完成教学单位主任(院长)和学科带头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的调整

因疾病、退休、出国、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主动辞职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建议学校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予以调整。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带头人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3.严重渎职或未履行岗位职责;

4.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5.有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

6.不适合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科研团队培育工程

科研团队的培育按照《忻州师范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23〕10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重大项目攀升工程

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按照《忻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院政〔2023〕10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七条 一流学科的考核评估

(一)考核方式

一流学科实行年度报告和终期考核方式进行管理。

1.年度报告:各学科对照“基本条件”,根据建设任务,重点报告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终期考核:对照建设内容和任务,对建设学科进行终期考核。

(二)考核程序

1.每年3月各教学单位按照《×××学位点建设量化考核评分表》,填写《×××学位点建设量化考核任务分配表》并报科研部存档。

2.每年9月科研部组织召开硕单建设推进情况汇报会,各教学单位对照建设任务汇报进展情况,学校对进展较差的教学单位主任(院长)约谈。

3.每年11月各教学单位对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和《×××学位点建设量化考核评分表》,填写《×××学位点建设量化考核自评表》。

4.每年12月科研部牵头组织考核并报学校研究审定。考核组成员主要由校领导、教师工作部、科研部、教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三)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基本条件”和《×××学位点建设量化考核评分表》的具体要求,完成额定分值≥85、加分分值≥10分,或完成额定分值较上一年度考核增长率≥50%的为“优秀”,完成额定分值≥60、加分分值≥5分,或完成额定分值较上一年度考核增长率≥25%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考核处理。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奖励,作为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资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减少该学科所在教学单位下一年度运行经费,同时该教学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所属教学单位向学校进行专题说明,学校根据情况处理。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的考核评估

(一)考核方式

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实行年度报告和终期考核,年度报告须提交《忻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青年学术带头人年度工作总结》,终期考核须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青年学术带头人任期工作报告》,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报科研部,由科研部组织实施考核。

(二)考核结果

1.完成聘期内规定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学校拨付剩余50%的经费;未完成聘期内规定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收回前期支持的未使用经费。

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取消申报下一轮带头人的资格。

第九条科研团队的考核评估

科研团队的考核评估按照《忻州师范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23〕10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重大项目的考核评估

重大科研项目的考核评估按照《忻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院政〔2023〕10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所有经费的使用均按照《忻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政〔2023〕18号)中关于“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科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中的一级学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1997年)中的二级学科以及根据国家学位管理规定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如与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点管理办法》(院政字〔2003〕17号)、《忻州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评审办法》(院政字〔2003〕68号)、《忻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