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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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学风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高校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组织对重大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宏观指导、督促学风建设工作等。

    第四条   建立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学校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五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校接到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30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校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3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投诉。

    (四)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3个月以上。

    第八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