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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学院内部的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畅通教职工与学院沟通的渠道,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融洽的校园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学院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学院人事部门代表、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二、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及因待聘、录用、调动、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有关考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工资、保险、福利、休息休假等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有关因公和非因公生病、伤残、死亡和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公平、合法的原则。

四、调解程序

1、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首先向本单位领导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沟通和申诉,本单位领导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分管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分管院领导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内容做出解释和答复。

2、当事人认为分管领导的解释和答复不满意,可以书面向学院主要领导或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3、调解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书面申请的有关内容,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通知调解时间和地点;调解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5、申请人在正式调解之前应对争议内容和提出的主张准备相关的证据。学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6、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由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

7、所有参与调解的人员应遵守调解纪律,摆事实、查依据,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调解,努力促成和解协议。

8、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对调解过程做详细记录。调解成功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9、调解结束后,调解情况上报学院有关领导。

10、若调解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或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调解而直接依法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调解纪律

1、调解委员会成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与当事人或与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况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其回避。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2、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如果是在岗工作的,在调解期间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3、当事人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不得无理取闹,激化矛盾,干扰妨碍调解。

4、争议双方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前,仍按当前决定执行。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应自觉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5、每次调解,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的委员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六、其他

1、本办法由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61216